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抗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五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九九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原審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惟抗告人竟於受保護管束期間,有續行施用第一級毒品之行為,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九日採其尿液送驗,呈嗎啡陽性反應,此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書乙份附卷可按,乃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以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按實施強制戒治處所之指定,係執行機關之職權,本院無從指定,抗告意旨指其自願至「 沐恩 之家庇護所」接受強制戒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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