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208號原告 楊美淑 被告 黃元宏
陳品涿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佳琪
法官鄭咏欣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