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七七號
上訴人光信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傑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七七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五十二萬七千六百八十八元,自在不得上訴之列,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陳蘇宗~B3法官張鑫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B書記官林世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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