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紀宏 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伍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扣除支付命令之500元,仍應補繳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記官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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