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468號聲請人 蔡徐粉 相對人 蔡金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陳報並提出相對人蔡金安之親屬同意書(蔡金安全體子女應在同意書上簽名,檢附空白親屬系統表及同意書供參)以及蔡金安之所有子女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聯絡人:澤股書記官陳亭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270)。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亭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