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16號

上訴人賦川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巧玉

被上訴人邑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湘雅

以上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416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86,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6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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