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76號原告 陳瑞文 (年籍詳卷)被告 徐智威 (年籍詳卷)
張文豪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5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其餘被告由本院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謝昀哲
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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