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7號抗告人 張寶玉 上列抗告人因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11年7月15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6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