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66號
聲請人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相對人CT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CT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T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10月4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11月3日接獲桃園市政府轉介,相對人CT00000000父親自108年起因酗酒反覆入獄且對相對人施暴,109年11月起將相對人交由相對人表姑及表嫂照顧,因相對人生活習慣不佳,遂於111年1月13日至113年12月31日委託桃園市政府安置。相對人父於113年2月12日因敗血性休克及多重器官衰竭往生,相對人之監護人變更為相對人母CT00000000M,考量相對人母實際設籍且居住本縣,為利進行家庭重整服務及服務提供之可近性,故由聲請人提供服務,聲請人評估相對人母甫服完勞務役,相對人繼父甫出獄,且相對人母無明確照顧計畫,遂依同法第56條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聲請繼續及延長安置在案。前開安置期間經聲請人提供家庭處遇服務,摘要如下:(一)相對人母與相對人繼父過往有司法案件,相對人母違反洗錢防制法,113年8月方服完勞務役732小時;相對人繼父因毒品案105年至113年多次勒戒,工作尚未穩定。(二)相對人姊原與男友同居,然男友服刑後,相對人姊自114年5月起搬回與相對人繼父與相對人母同住,相對人姊
休學,於超商打工。(三)相對人母被動面對親子會面且無明確照顧計畫:相對人母相當仰賴相對人繼父的意見,相對人繼父服刑期間,相對人母期待出獄後再決定是否能照顧相對人,相對人繼父自113年11月假釋出獄後,相對人母在相對人繼父面前較不願意表達照顧意願。相對人母約10年未與相對人相見,母女依附關係薄弱,又相對人母原欲取消113年12月26日視訊親子會面,經社工鼓勵並親自至相對人家,方完成第一次視訊親子會面;114年3月14日社工親自至相對人家,協助第二次視訊親子會面,同年7月25日完成第三次視訊親子會面。(四)相對人母對於相對人就學、戶籍、醫院向
相對人追討相對人生父的醫療費等事宜均消極處理,且相對人母與相對人繼父對於家裡訊息多有保留。(五)相對人二堂哥皆能主動邀約親子會面及至相對人安置處所參與慶典活動,按相對人二堂哥職涯規劃,期待1年後搬回桃園自宅,方能照顧相對人,相對人亦期待能返回相對人二堂哥家生活。綜上所述,相對人母暫無照顧意願,且未積極配合親子會面及提出具體照顧計畫,親屬現階段無法協助,評估相對人未成年,自保能力較低,為提供安全、穩定之照顧環境,聲請人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延長安置相對人三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以維護其權益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4年度家查字第227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父母離異,相對人自幼由父親照顧,而後相對人父入獄、離世,相對人遂被安置。近期透過社工協助,相對人與母親重新聯繫,開始會面,惟相對人母配合縣政府處遇之態度消極,接返相對人之意願受相對人繼父影響。支持系統方面,相對人二堂哥有意願接返相對人,持續積極申請會面並參與機構活動,惟因其工作緣故,
暫時無法安排妥適之住所,欲待相對人上高中後,再接返相對人,綜合上述,相對人目前無妥適照顧資源,建議本件延長安置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確有延長安置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