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788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788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885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代 理 人 林永發債 務 人 温美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貳仟零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附表: │├─┬────────┬─────────┬───┬───────────┤│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1 │52,051元(其中計│93.9.22~104.8.31 │19.71 │並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 │息本金43,289元)├─────────┼───┤台幣300元,逾期第二個 ││ │ │104.9.1~清償日止 │15 │月計付新台幣400元,逾 ││ │ │ │ │期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50││ │ │ │ │0元之逾期違約金,違約 ││ │ │ │ │金之收取以三期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