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26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熲碩選任辯護人余俊儒律師被告陳玲琇民國00年0月00日生選任辯護人 翁晨貿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6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熲碩、陳玲琇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陳玲琇於民國105年6月7日8時1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巷口,牽引腳踏車未走行人穿越道而穿越道路; 適陳熲碩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該處,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亦未減速慢行,其機車頭撞及陳玲琇腳踏車後輪,雙方人車倒地,致陳玲琇右側遠端鎖骨開放性骨折、右側第7、8肋骨閉鎖性骨折、右側頭皮鈍傷、右側肋骨多發性閉鎖性骨折、右側恥骨閉鎖性骨折;陳熲碩則下唇撕裂傷長3公分、右手雙小腿擦傷、右手挫傷,因認其等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本件陳熲碩、陳玲琇相互提告,公訴意旨認其等均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已各自撤回告訴,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