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4號

原告平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蜀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福澤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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