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1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73號原告 張惠玲 訴訟代理人 張鈞綸 律師被告教育部代表人 蔣偉寧 (部長)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 律師複代理人 簡凱倫 律師
參加人財團法人私立開南大學法定代理人 高安邦 (校長)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私立開南大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原係財團法人私立開南大學(民國95年8月1日改名前為開南管理學院,下稱開南大學)資訊傳播學系專任助理教授。該校以原告於93年8月1日至該校任教,迄未完成升等,違反教師聘約情節重大,依101年1月4日修正前之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修正後為第9款)後段、93年9月22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之開南管理學院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辦法第13條、開南大學教師聘約第14條規定,提經100年12月21日資傳系教師評審委員會、100年12月22日開南大學資訊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不通過原告不續聘案, 嗣提 經
100年12月27日開南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原告不續聘案,報經被告以101年11月23日臺人(二)字第0000000000A號函同意不續聘原告,並自被告核准後由開南大學以書面通知送達原告之次日生效。開南大學據以101年11月26日開南人字第1010009048號函知原告。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業經行政院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對開南大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影響,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蘇嫊娟法官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圓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