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4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47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敬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378、139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敬昌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付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敬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2罪。其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等案件之前案紀錄(未構成累犯),素行不佳,其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對民眾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均造成相當之危害,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並衡以其犯罪時所採取之手段、所竊得財物之價值,及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均見第1378號偵卷第17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所竊取之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業經警尋獲,且已由被害人 林冠宇 領回;另HTC牌行動電話1支,亦經被害人 林有傳 尋獲領回等情,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證人林有傳之警詢筆錄在卷可參(見偵字第1378號第29頁、偵字第1397號卷第20頁),認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惟上開手機之預付卡1張(價值新臺幣300元),屬其犯罪所得之物,因未扣案且未發還與被害人林有傳,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併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余建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李政優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397號108年度偵字第1378號被告林敬昌男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里○○○路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敬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於民國107年11月8日12時許,在彰化縣秀水鄉鶴鳴村第十五公墓之辦公桌上,竊取林有傳之HTC牌行動電話1支(內有價值新臺幣【下同】
300元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預付卡1張)得手;繼於同年11月30日19時50分許,徒步行經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即大贏家保齡球館前,見林冠宇所持用之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之機車鑰匙未拔下,遂當場啟動機車而竊取之,供作代步工具。嗣經警據報查獲,並扣得上揭機車1輛(業已發還)。
二、案經林有傳、林冠宇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林敬昌於警詢、偵訊之自白,(二)證人即告訴人林有傳於警詢之指訴,(三)證人即告訴人林冠宇於警詢中之指訴,(四)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現場暨監視錄影畫面計7張等在卷可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其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其之犯罪所得為3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
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檢察官余建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劉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