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1號原告 毛宗偉 原告 林進達 前列毛宗偉、林進達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 律師前列毛宗偉、林進達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瀅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桂花 等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陸萬伍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零伍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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