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昆柏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後,當庭言詞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一、主文:洪昆柏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洪昆柏明知國有林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不得隨意撿拾漂流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漂流物之犯意,於民國108年6至7月間,自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之自用小貨車,前往臺中市東勢區蘭勢大橋上游1公里處之大安溪河床(下稱大安溪河床)附近,接續將未經 苗栗縣 政府、臺中市政府公告許可撿拾,原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下稱東勢林管處)管領且漂流至該大安溪河床而脫離其支配管領範圍之如附表所示漂流木,使用上開自用小貨車將附表所示漂流木載至其位於臺中市○○區○○路○○○巷○號房鐵皮貨櫃屋儲放而侵占入己。嗣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大隊第七總隊第五大隊會同東勢林區管理處雙崎工作站護管員 黃頡睿 前去鐵皮貨櫃屋會勘,並扣得附表所示漂流木,始悉上情。案經東勢林管處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並經到庭執行公訴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
三、被告對於前揭犯罪事實於審理中坦承不諱,且經證人黃頡睿證述在卷,並有卷附員警職務報告、被告之FACEBOOK臉書張貼照片、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東勢分隊聯合會勘記錄、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贓木材積清冊、責付保管書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森林被害告訴書、現場照片及空拍位置圖可參(偵卷第17頁、第21-23頁、第25頁、第29-35頁、第39-67頁、第69頁、第71-74頁、第75-77頁、第103-105頁、第109-110頁)。又被告與檢察官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處罰條文: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附記事項: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7條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
於同年月27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且修正前刑法第
337條所定之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本文,就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修正後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是上開修正規定僅係將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本文,修正提高30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罪刑並無變更,於本案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㈡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侵占如附表所示之物,業經發還予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雙崎工作站,有前揭保七總隊第五大隊東勢分隊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得參,堪認被告已將所得利益返還被害人,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偵查起訴,由檢察官藍獻榮到庭實行公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樹種│實材積(立方公尺)│├──┼────┼─────────┤│1│臺灣扁柏│0.0571│├──┼────┼─────────┤│2│紅檜│0.0752│├──┼────┼─────────┤│3│臺灣杉│0.0367│├──┼────┼─────────┤│4│臺灣杉│0.0500│├──┼────┼─────────┤│5│臺灣 肖楠 │0.0857│├──┼────┼─────────┤│6│臺灣肖楠│0.0435│├──┼────┼─────────┤│7│紅檜│0.0257│├──┼────┼─────────┤│8│臺灣杉│0.0201│├──┼────┼─────────┤│9│臺灣杉│0.0612│├──┼────┼─────────┤│10│臺灣杉│0.0728│├──┼────┼─────────┤│11│臺灣杉│0.0667│├──┼────┼─────────┤│12│紅檜│0.0211│├──┼────┼─────────┤│13│香杉│0.0456│├──┼────┼─────────┤│14│紅檜│0.0867│├──┼────┼─────────┤│15│紅檜│0.0748│├──┼────┼─────────┤│16│紅檜│0.0991│├──┼────┼─────────┤│17│紅檜│0.1294│├──┼────┼─────────┤│18│臺灣杉│0.2325│├──┼────┼─────────┤│19│臺灣杉│0.0883│├──┼────┴─────────┤│備註│偵卷第103頁之森林被害告訴書│││記載價值合計新臺幣125,1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