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4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簡上字第437號上訴人即被告 程一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1月2日105年度桃簡字第144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處刑案號:105年度速偵字第355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乙○○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於民國105年7月21日中午12時許,在桃園市○○區○○街○○號「人安基金會」,與該基金會員工 張致富 因故發生糾紛,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警員甲○○及丙○○據報到場處理,詎乙○○明知甲○○、丙○○為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竟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上址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對在場執行勤務之警員丙○○辱罵:「不良查某 囡仔 (臺語)」等語;又於致電於警政署陳情時,於電話中以「警察 烏魯木齊 (臺語)」等語,辱罵在場執行勤務之警員甲○○、丙○○,足以貶損警員丙○○、甲○○之名譽及社會地位(公然侮辱罪嫌部分均未據告訴)。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等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認該等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所引用以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作成之相關供述證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34頁背面),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得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於特定待證事實發生時,錄下被告或被告以外之人之聲音或影像,該錄音、錄影係直接原貌重現相關之待證事實,本質上非屬供述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端以證據取得是否合法性為定,不受傳聞證據法則之限制(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87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7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卷內警員提供之現場密錄器畫面檔案,均係攝錄被告於案發時之行為及場景,該畫面影像係直接原貌重現相關之待證事實,全憑機械拍攝,並非透過人之主觀意思而傳達,亦無造假、刻意剪接、移花接木等情形,並無瑕疵,亦無證據可認上開證據係屬違法取得,且本院審理期間,業已當庭勘驗上開監視錄影畫面,使檢察官、被告得以表示意見,合於證據調查程序,自亦得援引作為本案之證據。
三、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亦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證據關連性,均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曾於上開時、地為對警員丙○○稱「不良查某囡仔(臺語)」,並於打電話向警政署陳情時,於電話中稱「警察烏魯木齊(臺語)」,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公務執行之犯行,辯稱:我雖然有罵「不良查某囡仔(臺語)」,但沒有指明是罵丙○○,且因為當時警員丙○○及甲○○到現場時,不給我陳述的機會,又一直兇我,卻對張致富很好,我覺得警員不負責任,所以我才會說「警察烏魯木齊(臺語)」,且我有躁鬱症,我是在無意識下為前開言論云云。經查: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警員丙○○及甲○○於本院審理
時結證稱等語綦詳(見本院卷第64頁至第70頁背面),核與本院勘驗如附件所示警員所提供之現場密錄器畫面結果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職務報告1紙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1頁,本院卷第40頁背面至第45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於上開時、地對警員丙○○辱罵「不良查某囡仔(臺語)」,並在陳情電話中辱罵警員丙○○及甲○○「警察烏魯木齊(臺語)」乙情為真,堪以採信。
㈡至被告雖辯稱本院所勘驗警員所提供之現場密錄器畫面係經
剪接,非案發當時之全部經過云云。然經本院當庭勘驗光碟之結果,畫面中被告及警員丙○○及甲○○等人之動作連貫流暢,畫面所示時間前後連續、分秒接軌而無跳躍情事,並無任何中斷、突兀之處,有前引之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0頁背面至第45頁),自可認該影片係一鏡到底而非剪輯而成,此外,遍查卷內並無證據足資證明卷附光碟經過剪接,而被告亦未提出任何具體事證以供本院調查究明,其空言答辯,自難遽信,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圖卸飾詞,殊無可採。
㈢又被告辯稱其稱「不良查某囡仔(臺語)」並非針對警員丙
○○云云。觀諸本院勘驗警員密錄器畫面之勘驗結果,警員丙○○及甲○○據報到達人安基金會後,被告即不斷向其等表示人安基金會人員張致富碰其胸部,且將其關在廚房,警員甲○○數次好言相勸要其不要激動,並請被告出示證件,被告則表示一定會對張致富提告,警員丙○○乃稱「妳不要再講了好不好」,被告仍出言表示「他性侵我我不能講喔」,警員丙○○再稱「阿妳現在我們在處理,妳就不要再講了好不好」,被告即要警員丙○○閉嘴,警員丙○○詢問被告「你現在要不要我們處理?」,被告回應「你們處理阿」,警員丙○○表示「那對阿,那妳一直在講什麼?」,被告即稱「我弱勢家庭捏,那妳在應什麼東西?」,警員丙○○回稱「然後又怎麼樣,那妳在兇什麼?」,被告又稱「我被性侵ㄟ」,警員甲○○即要被告講話客氣一點,被告則稱「脫下來你也是人家的女兒拉」,警員丙○○則表示「然後勒,怎麼樣?」,被告則稱「我被摸捏,妳是兇什麼,『不良查某囡仔,妳兇什麼(臺語)』,我被摸ㄟ」(見本院卷第41頁),此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查,從被告辱罵上開穢語之過程觀之,被告顯係對警員丙○○阻止其不斷反覆提及其遭張致富摸胸、並將其關在廚房等情之行為表達不滿,始對警員丙○○辱罵「不良查某囡仔(臺語)」,是被告辯稱「不良查某囡仔(臺語)」一語並非係指警員丙○○,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㈣另被告辯稱,因為當時警員丙○○及甲○○到現場時,不給
我陳述的機會,且一直兇我,卻對張致富很好,我覺得警員不負責任,所以我才會說「警察烏魯木齊(臺語)」云云。然查:
1.觀諸本院勘驗警員密錄器畫面之勘驗結果,警員丙○○及甲
○○據報到達人安基金會後,被告即不斷向其等表示張致富碰其胸部,且將其關在廚房,警員甲○○數次好言相勸要其不要激動,並數次請被告出示證件,讓警方處理事情,且於警員甲○○在向張致富確認身份及瞭解事發經過時,被告仍不停之指謫張致富,經警員丙○○表示已在處理,要求被告不要再發言時,被告即向警員丙○○稱「妳閉嘴拉」、「我弱勢家庭耶,那妳在應什麼東西」、「脫下來妳也是人家的女兒拉」、「我被摸耶,妳是兇什麼,不良查某囡仔,妳兇什麼,我被摸耶」,警員甲○○乃向被告稱「妳講夠了沒有」,被告又稱「夠了,你要不要辦」、「那我打給警政署長」、「我用警政署長來處理你們」,而於與警政署人員通話過程中,稱「警察烏魯木齊(臺語)」等節,此有勘驗筆錄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0頁背面至第45頁),由上可知,警員甲○○及丙○○據報到場,被告已主動陳述案發經過,警員甲○○及丙○○並無不聽被告陳述之舉,而係於聽過被告陳述後,依正常程序,請相關人等先出示證件,確認身分,不料被告仍不斷反覆陳述其遭張致富觸碰胸部等語,一再出言干擾警方在現場之處理程序,且因警員甲○○數次好言相勸,要求被告不要激動,被告仍恣意陳述,而不予理會,警方為能聽取張致富或現場其他人員之陳述,始要求被告不要再講話了,然被告卻未因此停止陳述,反對警員丙○○稱「不良查某囡仔(臺語)」等語,警員甲○○見被告似無法控制其情緒,始要求其閉嘴等節。而警方現場處理糾紛,不得偏聽一人之片面指述,本屬正常,警方已聽取被告之陳述,嗣始聽取張致富之陳述,並無不讓被告陳述之情,或偏袒張致富之舉等節堪以認定。
2.再按人民有言論及表意之自由,此為憲法第11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2項明文保障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維護人性尊嚴、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而刑法第31
1條之規定,係針對「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而為,目的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故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即當阻卻違法。而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或公署罪雖未設有類似刑法第311條之規定,但因其本質上仍屬對於人民言論及表意自由之限制規定,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及表意自由之基本權,仍應有上開「合理評論原則」之適用。準此,在具體個案中,倘因公務員執行公務所採取之手段、程序及必要性引發質疑或爭議,而行為人依其主觀價值判斷,提出與個案事實有關連之意見或評論,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縱使批評內容致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貶損其名譽,除非業已明顯逾越適當合理之界限,否則仍應認為不成立侮辱公務員罪,當亦不在公然侮辱罪之處罰範圍(臺灣高等法院10
4年度上易字第2085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法第311條第1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所謂善意,需無非法攻訐他人之意思,亦即無誹謗他人名譽之不法意圖,且所為保護合法利益之言論,須未逾必要程度者,始足當之。被告於前開時、地所為之上開言論,依具有一般智識程度、社會經驗者之認知,「不良查某囡仔(臺語)」係以詆毀女性之品德不佳,而「警察烏魯木齊(臺語)」係指警察之行事亂七八糟之不雅用語,藉此表達其不屑、輕鄙之意,已足貶損警員丙○○及甲○○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且已逾必要之程度,且警員甲○○係見被告情緒失控,始以較強硬之態度要求被告閉嘴,警方在現場處理之程序亦與辦案常軌無違,已認定如前,是既無被告所稱警員不讓其陳述,且對其態度不佳,而對張致富態度良好之情形,自難謂被告前開言論係善意發表言論。被告前開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自難憑採。
㈤被告雖自述其患有憂鬱症躁鬱症,並提出育心身心精神科診
所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7頁),然被告於本件查獲後,於警詢及偵訊時尚能清楚交代事發經過,且明確供稱其因警察態度很差,始對警員辱罵前開話語之犯罪動機,佐以被告因不滿警員之處理態度,而撥打警政署電話陳情,可見被告於不滿警員態度時,尚且知悉相關申訴途徑,足認其行為時應有相當認知及辨識能力,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有上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核無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不罰或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況被告於行為時是否因上述精神疾病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因刑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僅係得減輕其刑之事由,並非必減,且本院於下述科刑審酌時已因被告罹犯上開病症等身體狀況而從輕量刑,自無庸再審酌被告是否具備刑法第19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事由(最高法院78年台上字第3949號判例意旨參照)。
㈥另起訴書及原審雖記載被告當時係對警員丙○○稱:「毋成
查某囡仔(臺語)」等語,然前開字詞可能會讓人認為係「不像查某囡仔(臺語)」或「不良查某囡仔(臺語)」之意,而經本院審理時向被告確認其當時之真意,被告表示其係指「不良查某囡仔(臺語)」(見本院卷第72頁),是為始語意精確,故將原記載之「毋成查某囡仔(臺語)」一詞更正為「不良查某囡仔(臺語)」,併此敘明。
㈦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時當場侮辱罪。按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如對於公務員2人以上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行為,仍屬單純一罪,並無刑法第55條所謂「想像競合犯」之法例適用,是被告以前揭言詞當場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丙○○、甲○○,仍僅侵害同一之國家法益,應僅論以一罪。被告先後以「不良查某囡仔(臺語)」及「警察烏魯木齊(臺語)」等詞辱罵警員丙○○、甲○○之行為,核屬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亦係出於單一之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故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㈡原審以被告犯行明確而予論科,固非無見,且被告上訴意旨
指摘各項,亦無可採。惟查:法院於量刑時,究應審酌何等具體事由,依刑法第57條規定,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等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故法院於量刑時,自應審酌犯罪及犯罪行為人之一切情狀。關於單純之犯罪情狀(如犯罪之手段、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所得之利益),或同時具備犯罪及犯罪行為人情狀(如行為人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後之態度)部分,因與犯罪有關,法院審酌此等量刑事由時,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以確認行為人之罪責程度(最高法院10
4年度台上字第53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患有雙相情緒障礙症(躁鬱症),有育心身心精神科診所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7頁),而躁症發作時可能會有患者之情緒升高(興奮或易怒);內在驅力增加(食慾、性慾增強,睡眠需求減少)、思考變快(聯想多、意念飛躍)、話多(喜爭辯、滔滔不絕)、注意力分散、自信大增(自認為有超乎常人的能力、地位或財富)、對人慷慨、興趣增加(計劃很多,但草率行事)、好動等現象,嚴重者易有暴力攻擊之行為,或有幻聽、妄想現象,足見被告自身之精神狀況及情緒控制能力均較常人為差,其可非難性即較為輕微。原判決於量刑時疏未審酌被告犯患有躁鬱症及犯罪時所受刺激,自有未當。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各項,雖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前述可議之處,仍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口出穢言侮辱警員
,侵害警察機關值勤之威信,對社會秩序亦有不良影響,本不宜輕縱。惟念其於本院訊問時就其曾於前開時、地稱前開穢語等節坦認不諱,態度尚非頑劣,兼衡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患有躁鬱症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岷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林蕙芳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星年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
┌─────────────────────────┐│勘驗結果│├─────────────────────────┤│【畫面時間12:21:45】││被告:他剛剛碰我(手指畫面中身著深色衣服之男子,下││稱A男),碰我的奶(但手拍自己右手臂)。││男警員:然後?││被告:我身分證給你我是弱勢家庭。││男警員:好。││被告:昨天縣政府叫我過來,我要告他(手指A男)性騷││擾。他剛剛碰我的奶(仍用左手拍自己右手臂),││叫我拿證件出來,我有沒有講,你有沒有碰我的手││?││男警員:好,證件。││A男:等一下…。││被告:我要告他,我一定要告。││A男:好好好。││男警員:證件。││被告:性騷擾。││A男:好好好。││被告:我是弱勢家庭齁,他叫我證件拿出來,他要報警。││(對著A男)你把我關在廚房叫我不准出來嘛,有││沒有,阿伯可以作證。(對著未出現於畫面之某人││)有嗎?他叫我不行出來嗎?(台語)││男警員:我等一下會問你,你先把證件拿出來啦。(台語││)││被告:我做人有證有據啦。(台語)││男警員:這裡讓我們處理就好,你不用激動。(台語)││被告:好,我有心臟病高血壓捏,我弱勢捏。(台語)││男警員:嘿阿,所以你不要激動阿。(台語)││被告:我來捐錢的捏,氣死了。(台語)││男警員:找不到喔?(台語)││被告:一堆色狼,身分證被房東拿走了(台語),F2200││…。││男警員:那健保卡、健保卡給我,有嘛吼?(台語)││被告:政府去給我(台語)那個啦,辦理那個(對著A男││)我一定要告你,你剛剛有碰我嘛,對不對,你是││不是給我關在廁所?告你剛好而已。││A男:(點點頭)││男警員:(對著A男)你有帶證件嗎?(台語)││A男:沒有。(台語)││男警員:身分證多少?(台語)││被告:(對著A男)跩什麼?││A男:F…(繼續與男警員交談)│├─────────────────────────┤│【畫面時間12:22:53】││女警員:你不要再講了好不好?││被告:他性侵我我不能講喔!││女警員:阿你現在我們在處理你就不要再講了好不好?││被告:你閉嘴啦!││女警員:你現在要不要我們處理?││被告:你們處理阿!││女警員:那對阿,那你一直在講什麼?││被告:我弱勢家庭捏,那你在應什麼東西!││女警員:然後又怎麼樣?那你在兇什麼?││被告:我被性侵欸!││男警員:你講話客氣一點。(台語)││女警員:對啊,要不要人家幫你處理?││男警員:不要講你什麼東西齁,我們是警察,不是什麼東││西。││被告:脫下來你也是人家的女兒啦!││男警員:你在講什麼啦!││女警員:然後勒,怎麼樣?││被告:怎樣?││男警員:你講話客氣一點。(台語)│├─────────────────────────┤│【畫面時間12:23:22】││被告:我被摸捏,你是兇什麼,「不良查某囡仔」,你兇││什麼(台語),我被摸欸。(國語)││男警員:你講夠了沒有?││被告:夠了,你要不要辦?││男警員:夠了就閉嘴。││被告:那我打給警政署長││男警員:站好,閉嘴。││被告:好,我站好,打給警政署長,你再罵阿,你要不要││處理?││男警員:誰在罵你?││被告:你。││男警員:是誰在罵你?││被告:你。││男警員:誰在罵誰?││被告:你。││男警員:沒關係,我等一下就辦你。(轉頭繼續跟A男查││證身分)││被告:好。你哪個派出所?我打給警政署長,(指著未出││現於畫面之某人)你也罵我嘛,哪個派出所?││女警員:你有沒有電話?來,證件還你,你有沒有電話?││被告:叫什麼名字,我打給警政署長,我用警政署長來處││理你們。││男警員:趕快打。││被告:好。││男警員:你打得到警政署長我隨便你,快打,等一下我一││定辦你。││被告:好,來。││男警員:快打。││被告:好。││男警員:110不是警政署長喔。││被告:我查阿。││男警員:不要讓我笑喔。││被告:好。││││(被告撥打查號台)││被告:喂,警政署的電話。││男子:1968││被告:多少?││男子:1996。││被告:警政署捏?││男子:對…(無法辨識)警政署1996。││被告:好(被告掛掉電話)││男警員:1996是市政府啦,你再打啊,快一點,打不到││我會笑妳喔。││被告:我在錄你的音喔。││男警員:你錄啊,就讓你錄嘛。││男警員:(對著A男)查沒有?(台語)││A男:沒有,這邊訊號比較差。││女警員:你證件都沒有帶是不是?││A男:嘿對,在樓上。││女警員:樓上?那你要不要上去拿一下?││A男:好。││男警員:不用不用了。││女警員:不用不用了。││男警員:走出去查,走出去查…你們走出去查。(A男離││開畫面)│││├─────────────────────────┤│【畫面時間12:25:12】││男警員:剛剛這邊誰有在場?││被告:(指著未出現於畫面之某人)他,阿伯(台語),││還有外面的阿姨,(對著穿襯衫的老人)他有罵我││嗎?有嘛齁。(台語)││男警員:阿伯又沒講話。(台語)││被告:對啊,(對著穿襯衫的老人)阿伯我是不是吃飯而││已?(台語)││男警員:阿伯又沒講話。(台語)││被告:(對著穿襯衫的老人)我是不是吃飯?(台語),││(阿伯點頭),對,他是不是罵我?(台語)(阿││伯聳肩)││男警員:沒有阿。(台語)││被告:沒有就沒有。(台語)(往男警員方向走)││男警員:你站好啦,我有叫你走嗎,就跟你說要跟你辦了││,你要幹嘛(台語)│├─────────────────────────┤│【畫面時間12:25:55】││男警員:(對著被告)阿有打到了沒啦?(台語)(對著││身穿橘色上衣之男子,下稱B男)你剛剛有在嗎││?(台語),你剛剛有在這邊嗎?││B男:站長不在這邊…。││男警員:我說你啊,你剛有在這邊嗎?││B男:我不在這邊。││男警員:你不在這邊。││B男:我是剛剛你們來…。││(被告再次撥電話查詢警政署電話)││被告:警政署的電話,不要給我那1996,警政署的電話。││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剛推我,對,剛剛因為警察推││我,還有一個小姐罵我,我被性侵喔,性騷擾摸奶││,警察又開始犯錯了,他叫我打給警政署,盡量打││,等一下,02多少?嘿,2321…,好,我請警察││跟警政署講齁,00000000,好。││(被告結束通話)││││(被告撥電話之同時,B男與男警員亦繼續交談)││B男:…前10秒鐘我才剛進來,然後我沒看到人我開門就││看到他在裡面,然後他就說,是阿姨叫他進來吃飯││的,可是我剛覺得,我們阿姨應該不會…。││男警員:阿姨叫他進來吃飯?││B男:他說他要吃飯啊。││男警員:他要跑去哪裡吃飯?││B男:可是已經過了吃飯時間。││男警員:喔…。││B男:可是已經過了吃飯時間了,11點、11點吃飯,可是││他現在應該已經…已經過了吃飯時間他才過來,已││經12點多了,然後他們就請我來幫忙看一下狀況,││然後他是昨天龜山家庭服務中心(音譯)的個案請││他到…他在對面租房子,阿可是租哪一間我不知道││男警員:今天要跑來這邊吃飯?││B男:因為他們平常有供餐嘛,阿就是說弱勢民眾可以來││這邊吃飯,阿可是是11點,他又12點才來,所以他││們已經收了,他就自己進去裡面找東西吃。││男警員:所以他闖進去在裡面找東西吃?││B男:對。│├─────────────────────────┤│【畫面時間12:27:13】││被告:阿那個阿姨叫我可以吃。││男警員:好。││B男:可以吃你要照規定時間來。││男警員:好,你闖進去人家廚房齁。││被告:你剛推我喔,你叫我打給警政署,你不要走。││男警員:你放心,我一定會辦你的吼。││被告:你不要走啊、不要走啊(錄影畫面顯示往外方向走││)│├─────────────────────────┤│【畫面時間12:27:35】││女警員:(對著A男)你是請他出來就對還是怎樣?││A男:請他出來。││男警員:(走至門口對著A男)你是這邊工作人員嗎?││A男:嘿,志工。││男警員:志工,資料有查到了吼?││女警員:有有,來電話幾號?││男警員: 阿剛剛 還有誰在這邊?││A男:09…(繼續與女警員交談)││││(一名身穿黃色上衣、戴著帽子之男子回覆男警員,下稱││C男)││C男:我。││男警員:你也有在?││C男:對。││男警員:OK,阿整個情況是怎麼樣?││C男:沒有,問題是我這邊的稍微(音譯)管理,我們這││邊過中午12點就外人不能進來了男警員:阿剛剛的││情況是怎麼樣?││C男:他自己跑進去從那小門進去。││被告:你也有出聲音厚。(僅有聲音,無被告畫面)││C男:小門進去,進去廚房裡面…。││被告:…警政署。││女警員:你有沒有電話?電話幾號?││C男:…(繼續與A男一起向男警員、女警員說明案發情││況,被告則撥打電話中)│├─────────────────────────┤│【畫面時間12:28:04】││(被告通話中)││被告:你好,民眾服務中心,喂,他推我,劉長官你好,││警察推我,因為我被性侵,然後一個女的一個男的││叫我打警政署,他說如果我打得通,他要跟我姓,││請你們處理,我被性侵,我是弱勢,我叫乙○○。││我是乙○○,我弱勢,一男一女不知道哪間派出所││,我在新竹永樂街79號的派出所管區,他們兩個警││察一男一女,叫我閉嘴,然後叫我報警政署,如果││我打得通跟我姓,我被性侵喔,性騷擾喔,我請他││跟你講好不好,來長官跟你講(此時男警員向A男││表示須一起回派出所),現在處理的,一個男的一││個女的,這個時間我在永樂街對面的人安基金會。││「警察,烏魯木齊(臺語)」,要處理。││男警員:(轉身對被告)警察烏魯木齊?(台語)││被告:(將手機伸向男警員)這你長官。││男警員:你說的?你說的?警察烏魯木齊?(台語)││被告:對、對、對。(台語)││男警員:(抓著被告右手腕)你現在涉嫌妨害公務吼…。││被告:(對著電話裡的人)他現在在掐我喔。││男警員:你現在涉嫌妨害公務…。││被告:(對著電話裡的人)他掐我喔。││男警員:你現在有三項權利…。││被告:(對著電話裡的人)他掐我。││男警員:第一個你可以保持沉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陳述││…。││被告:(對著電話裡的人)你看他掐我的手喔。││男警員:第二個你可以請辯護人、第三個請求對你調查有││利的證據,我現在依法將你帶回辦理,瞭解了吼││,你在24小時內會見到法官,我說過了我一定會││辦你(此時男警員放被告的手)。││被告:(對著電話裡的人)你有沒有聽到?你有聽到吼?││好,好,好,他要銬我手銬捏,可以嗎?好,好,││好吼,好,好,好,我要陳請你吼,好,阿他們是││什麼派出所啊?好,阿你剛剛都有聽到他講的話嘛││,長官,好,好,好,你們都在錄音嘛,好,好,││謝謝你們警察,你們警政署長要處理,好拜拜(被││告掛掉電話)。││男警員:好,現在請你配合,來,(此時被告將左手伸向││男警員,男警員則轉身往外看),跟我們上車,││來。││被告:扣啊,你不是要扣我。││男警員:好(此時畫面顯示男警員抓著被告左手往下,但││無法辨識是否有將被告上銬)。││被告:就讓你扣嘛。││男警員:你配合我就不會扣,來(此時畫面顯示往外方向││走,被告未出現於畫面中)。│├─────────────────────────┤│【畫面時間12:30:47】││男警員:安捺,要告我把你性侵逆?(台語)││被告:我告後面那個,你告我妨害公務,大家告來告去,││來告(台語)。││男警員:你這種人又…太閒啊,人家不是吃飯時間你也要││衝進去跟人吃飯,人家不能給你阻擋逆?講那什││麼話?安捺?人家這是慈善機構捏,不是你家捏││(台語)(畫面中可見被告左手呈現向前伸直狀││態,然仍無法確認是否有上銬)││女警員:來進去(打開警車門讓被告進入警車,此時可見││被告左手並未上銬)││男警員:沒有義務要給你吃飯啦。││被告:欸那個我要告叫他上來。││男警員:弱勢家庭(接著畫面中可見A男亦坐上警車副駕││駛座)│├─────────────────────────┤│【畫面時間12:31:39】││(眾人在警車內對話)││被告:我要告你摸我。(台語)││男警員:你是弱勢家庭又怎麼樣?││A男:我沒有摸你啦,我沒有(台語)…。││男警員:你就可以違法是不是?││女警員:大哥沒關係我們等下回派出所說。││被告:你有沒有把我關在廁所?有嗎?(台語)││A男:廁所?你那是廚房。(台語)││被告:你有關嘛!(台語)││A男:蛤?││被告:你叫我不行走嘛!(台語)││A男:我叫你不行走,我說警察要來啊!(台語)││被告:你還有推我啊,推我啊,有嗎?推這(聽見拍打聲││),阿我有打你嗎?應你嗎?我都沒有(台語),││你憑什麼摸我?││男警員:你憑什麼闖進人家廚房啦?││被告:因為我是弱勢家庭。││男警員:你有什麼資格?││被告:我弱勢家庭。││男警員:弱勢家庭沒有這個資格啦,所有人都要容忍你犯││罪是不是?││││【畫面時間12:32:21勘驗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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