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度司促字第 1013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司促字第 1013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98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135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參萬捌仟玖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陸仟柒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