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895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 林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柒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貳仟參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八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八八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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