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沈戴銀妹
沈德平 沈德順 沈德勇 被告A( 廖維藩 之雇主,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審交簡字第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佳穎法官高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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