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50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金章具保人李玉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405、1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玉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彭金章前因違反妨害自由等案件,因傳喚未到,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4日發布通緝,嗣於107年5月8日為警緝捕歸案,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李玉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本院通緝書、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刑事被告保證書、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與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件附卷可憑。然被告嗣後經本院依其位在南投縣○○鄉○○村○○路○○號之住所地地址傳喚,並於
107年6月8日寄存送達,於同年6月19日零時生送達之效力,惟被告仍未遵期到庭,又經本院拘提無著,另查被告入出境紀錄,被告遭緝獲隔日,即於107年5月9日出境迄今未歸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拘提報告書以及被告入出境查詢記錄各1份在卷可參。綜此,堪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葉峻石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