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89號原告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傑銘 被告 啟赫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材料買賣契約書第11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