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9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
書記官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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