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 郭姿蘭 原告(送達代收人: 周曉君 上列上訴人郭姿蘭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蕭文碩 、 何敏華 等2人間,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薛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