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5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呂明龍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年12月19日│97年1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第742號│90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527號│97年度訴字第73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6月26日│97年6月30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527號│97年度訴字第733號││判決├────┼──────────┼───────────┤││判決│97年7月17日│97年7月25日│││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備註│2330號│2488號│││││└────────┴──────────┴───────────┘┌────────┬──────────┬───────────┐│編號│3│4│├────────┼──────────┼───────────┤│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12月16日│96年12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11號│71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221號│97年度易字第22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7月17日│97年7月17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221號│97年度易字第221號││判決├────┼──────────┼───────────┤││判決│97年8月18日│97年8月18日│││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備註│2813號│28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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