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994號具保人 羅順元 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順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羅順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傳拘無著,具保人亦表示不知被告下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正紀
法官周群翔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原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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