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交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交訴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金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金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志皓
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