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沙易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雄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
號:101年度速偵字第1850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即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基於侵入住
宅之犯意,於民國101年4月30日6時許,未經 彭虹蓁 之同意
,擅自翻越彭虹蓁位在臺中市○○區○○路之住處圍牆,再
攀爬該處2樓窗戶,而無故侵入彭虹蓁之住處內,並躲藏在2
樓浴室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居
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居罪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依同法第308條第
1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
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宗成
法官張升星
法官蕭承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