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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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2365號債權人乙興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明俊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慶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即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慶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即晉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業已解散,認有提出選任清算人資料及法院准予備查文件之必要。本院分別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20日及同年12月8日函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分別於同年11月21日及同年12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2份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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