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9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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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295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欽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