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再審聲請辭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九六號聲請人 楊雅惠 律師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選任其為上訴人 陳照欽 與被上訴人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再審事件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聲請辭去其職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法院指定之職務,律師法第二十二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依上訴人陳照欽聲請,以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五五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陳照欽之訴訟代理人。聲請人以其設有高雄分所,南北奔波,事務繁忙,且甫自歐洲返國,因時差及氣候致身體不適為由,聲請辭去其職務。惟聲請人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資釋明,其聲請尚難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王仁貴法官吳謀焰法官謝碧莉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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