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補字第98號
原   告 丙○○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0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40,430元(3300X19.98+12800X68.32=
  94043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350元,原告僅繳納
  新台幣4,080元,尚欠新台幣6,2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再者,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業已逾新台幣50萬元,且非
  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示之事件類型,苟無同條第3
  項之情形,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即由本院民事庭審理,地
  址為台中市○○路○段○○號),故本件於原告補費後,若無
  特別情事,本庭將把全件移由本院民事庭審理,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載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或影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添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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