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補字第98號
原 告 丙○○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0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40,430元(3300X19.98+12800X68.32=
94043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350元,原告僅繳納
新台幣4,080元,尚欠新台幣6,2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再者,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業已逾新台幣50萬元,且非
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示之事件類型,苟無同條第3
項之情形,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即由本院民事庭審理,地
址為台中市○○路○段○○號),故本件於原告補費後,若無
特別情事,本庭將把全件移由本院民事庭審理,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載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或影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添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