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8號原告 林嘉宏 被告 詹宗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蘇珈漪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