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427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泰神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原名 張清安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427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1月29日上午10時4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12月3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參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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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42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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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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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6年05月20日│413,000元│XA0000000│第一銀行│
│││││楠梓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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