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589號債權人彩頭市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玉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黃玉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蘇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