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12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代墊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4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並提出委
託代為找尋停車位與支出停車費用之收據等證明資料、被告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不繳及提出上開資料,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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