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962號債權人 溫鍾菊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和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提出相關證物。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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