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78號

原告 張鐛旺 (原名: 張錦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逢慧張家佑張家彬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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