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20號

聲請人 劉愛華

相對人 田肇川 (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田肇川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14年6月11日死亡,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故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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