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05號聲請人 謝碧雲 訴訟代理人 謝金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106年度除字第705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景順和信基金│09-D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2│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景順和信基金│09-D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3│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景順和信基金│09-D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4│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景順和信基金│09-D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5│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景順和信基金│09-D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