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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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簡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簡字第355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被告 范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巷○○弄○號3樓之1」,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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