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0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何如閔受刑人余政達上列被告即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字第2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如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何如閔因受刑人余政達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00萬元,於民國96年8月24日由具保人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78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於103年5月22日,以103年度台上字第168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移送執行後,經聲請人向受刑人住所地嘉義縣朴子市○○路○○號送達傳票,命受刑人於103年6月6日14時到案執行,該送達傳票由受刑人之兄兼受僱人 余建賢 於103年5月26日代為受領送達證書,已為合法送達,惟被告屆期未到案。聲請人於103年6月6日發函通知具保人應於103年6月18日10時前,將受刑人帶同到案執行,逾期即予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經向具保人住所地嘉義縣朴子市○○○街○○○○號送達,於103年6月6日20時30分許由具保人親自收受通知,聲請人並囑託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執行拘提,惟受刑人屆期仍未到案,且行蹤不明而拘提未獲,而有逃亡藏匿之虞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法警室報告影本、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影本、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78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87號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案件進行單、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執字第2193號通知影本、拘票影本、拘提報告書影本、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103年5月26日嘉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103年6月18日嘉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份、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達證書影本2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莊珮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