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936號
原   告  陳昱瑋
       陳妍君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彭桂姻   住同上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鄭淑子 律師
被   告  陳潘桂妹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
       陳少雄   住同上
       陳梅    住臺北市○○區○○路○○號2樓
上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裘佩恩 律師
       楊志凱 律師
被   告 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陳少文 遺產管理人
           住高雄市○○區○○○路○○號18樓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住臺南市○區○○街○號6樓
       吳信璋   住同上
被   告  袁幗蘭   住臺南市○○區○○○街○○○號5樓之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9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原告於109
年3月2日具狀表示已與被告達成價購共有物協議,並聲請撤
回本件訴訟,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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