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936號
原 告 陳昱瑋
陳妍君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彭桂姻 住同上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鄭淑子 律師
被 告 陳潘桂妹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
陳少雄 住同上
陳梅 住臺北市○○區○○路○○號2樓
上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裘佩恩 律師
楊志凱 律師
被 告 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陳少文 遺產管理人
住高雄市○○區○○○路○○號18樓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住臺南市○區○○街○號6樓
吳信璋 住同上
被 告 袁幗蘭 住臺南市○○區○○○街○○○號5樓之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9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原告於109
年3月2日具狀表示已與被告達成價購共有物協議,並聲請撤
回本件訴訟,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