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8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翔荃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1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吳佳齡法官蔡和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