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五三五號
聲請人丙○○聲請人乙○○兼法定代理人丁○○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份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雲林縣斗六市○○里○○鄰○○路○○號)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其繼承人報明債權,如不為報明,復為其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之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潘雅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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