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勞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鈺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俊漢 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