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27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紹基 發支付命令(10
0年度司促字第79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7,9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89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