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醫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醫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醫字第7號上訴人 黃曼欣
大安婦幼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裕清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姿妘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82,396元,應繳納上訴費用51,8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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