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48號

聲請人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盛育

代理人 郭哲華 律師

相對人 吳世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存字第70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存單貳張(號碼:TLB542618、TLB542619)、壹佰萬元存單肆張(號碼:TLB143575、TLB143576、TLB143577、TLB143578)、伍拾萬元存單壹張(號碼:TLB210142)、及現金新臺幣叁萬元,共計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參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著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021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金(本院99年度存字第963號)後,經本院99年度司執全字第694號執行假扣押在案。嗣後聲請人多次辦理變換提存物,現由本院113年度存字第706號提存書供擔保提存在案。茲因兩造間本案判決已確定,聲請人並已具狀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訴訟業已終結。聲請人嗣再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經本院以113年度司聲字第725號限期行使權利事件通知相對人在案,惟相對人逾期未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為此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陳述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核,堪信為真實。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聲請,原執行處分也因相對人提供反擔保而由本院予以撤銷;另聲請人雖未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惟其收受上開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人亦不得再聲請執行,故可謂訴訟終結。又經查明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725號通知限期行使權利之民事裁定,已送達相對人,並於民國114年3月26日確定在案,惟相對人迄今均仍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本件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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