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02號
原 告 劉俊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珊 間修復漏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建物(新北市○○區○○街○○號2樓25號)及被告
建物(新北市○○區○○街○○號3樓21、23、25號)之第一
類建物登記簿謄本。(請持本裁定向板橋地政事務所申請)
二、被告呂珊之戶籍謄本。(由前項之登記簿謄本可得知被告之
身份證號碼,再持本裁定向板橋戶政事務所申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